长*宽*(溢流管高度-出水管高度)
消防水箱 5.2.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
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36m³ ,但当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不应小于 50m³ ,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 时不应小100m³ ;
2 多层公共建筑、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18m
3 ,当一类住宅建筑高度超过 100m 时不应小于 36m³;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 12m³ ;
4 建筑高度大于 21m³ 的多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m³ ;
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等于 25L/s 时不应小于 12m³,大于 25L/s 时不应小于18m³ ;
6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m²且小于 30000m³ 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 36m³ ,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0m² 的商店不应小于 50m³,当与本条第 1 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。